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是: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面的因素可能面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风险。主观因素主要为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3、诉讼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不得申请财产保全。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很少依职权裁定财产保全,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吊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提到赔偿。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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