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外,其他的行政处罚均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但是,拘留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为了便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新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权力,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80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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