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抵押是在书面协议中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作为债权担保。根本区别在于质押转移了质押物的占有,由质权人保管。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质押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而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则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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