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产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有以下四点:
一、标的物不同。
房产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其他动产抵押除外),而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者权利凭证。
二、特征不同。
房产抵押是以不转移占有标的物为特征,而质押是以转移、占有标的物为特征。
三、管理标的物的义务人不同。
房产抵押的管理义务人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无管理标的物的义务,而质押权人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出质人无管理标的物的义务。
四、设置权力数量不同。
房产抵押在同一标的物同一时期可设置数个抵押权(重复抵押的除外);
而质押的同一标的物不能在同一时期设置数个质押权,只能设置一个质押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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