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合同承诺生效采取到达主义
首先,到达主义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其次,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再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最后,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即一项要约的承诺于同意的表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一、合同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产生法律效力,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拘束力。自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送达。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承诺书需要双方签字吗
承诺书可以由双方签署,也可以由一方签署,一般情况下,承诺书可以由双方签署,也可以由一方签署。只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该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自按照交易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作为单方承诺由承担义务的人签字,允诺相对人是单纯的权利享有者,权利享有者不签字不影响承诺书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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