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主要有四种: (1)根据不同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情况,去公安机关、劳动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基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要求依法处理; (2)依法向 人民调解 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法聘请 律师 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 或者申请法律救助后提起诉讼; (4)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查清后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依法查处。 《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人身权利作了如下规定:“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第三十六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第三十七条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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