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围绕着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以及补偿无过错方等相关事宜达成的一个利益平衡的结果。在离婚协议中如果出现夫妻双方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的条款,是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所达成的合意。在父母子女之间,构成无偿赠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该规定赋予了特殊赠与可请求强制履行的效力,在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物权利益的同时,引导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基本道德要求。因此,在夫妻离婚协议中若约定将房屋归属子女的内容,可以认定为赠与合同,但一方反悔主张撤销时,可以适用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不能撤销的条款。
一、离婚后房产分割后悔想重新分怎么办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往往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有很大的让步,可离婚后却又出尔反尔,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显失公平”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因此,这种请求会因为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得不到法院支持。可见,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不是儿戏,如果发现协议条款难以接受可以拒绝签署离婚协议,但是一旦签订了当事人原则上应当遵守。除非能够举证证明对方在订立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实施了欺诈、胁迫等行为,否则该协议就不得变更或撤销。
二、夫妻离婚房产算财产吗
(一)房产增值部分
《民法典》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婚内房屋赠与
《民法典》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若男方购买房屋,登记为双方名字,房屋归男方所有,但女方可以获得相当于房屋价值10%-50%的补偿。
(三)一方父母出资买房
《民法典》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双方父母出资买房
《民法典》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五)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相当于已还贷款的一半及对应的房产增值价值。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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