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可以种果树视土地性质而定:如果是基本农田,是不可以种植果树的;不属于基本农田的范畴,如果自家的承包地属于耕地,那么要经过相应的审批,才能种植果树。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窖、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一、承包的权利义务
承包是当事人间以合同约定的一种经营管理行为,承包者只是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承包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收取承包收益。其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中外合营企业的承包者应接受该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对所承包企业的财产没有任何处分权,并且不得将所承包企业的财产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或赠与;定期向所承包企业的董事会报送企业财务报表。最重要的是,承包者应保证,于承包经营期满时,所承包的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这种保证形式由风险保证金,或由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但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保函形式提供。而且承包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亦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无论哪种保证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此外,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可以以所承包企业的名义贷款,但须经董事会同意。承包经营开始前、承包经营期内中止以及承包期满时,应对所承包企业进行资产的清理与核对的工作并办理移接。资产的清理与核对应经过大陆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方为有效。
二、承包的处理程序
承包经营者须由所承包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三)经董事会批准,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措施的报告;
(四)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承包经营合同;
(六)原企业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对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
(八)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经营项目的主管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与否,如果审批机关认为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属于显失公平的,可以要求承包经营者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自审批机关发给合营企业批准承包经营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承包经营者应持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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