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受理;2、工作人员初审:受理人员受理需要补正的资料,申请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处室负责人复审;4、分管厅领导提出同意意见;5、工作人员按决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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