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转载别人的文章算是侵权吗,这是要根据情况来判定的。
《着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着作权法》赋予的。《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着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1、《着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1)着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
(2)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必须按规定支付着作权报酬。
2、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着作权法》的规定是:
(1)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2)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着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着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引用与转载在着作权限制领域中,也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广义上的转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合理使用的转载,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或是在作者未作出反对声明的情况下,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常见的网络着作权侵权问题有: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未经许可擅自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等方式将作品用于网络传播;将他人作品用于网络传播,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一旦着作权人诉诸法律,这些侵权行为人要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一系列后果,往往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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