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战时立功的原则、等级、标准、批准权限和实施方法的法规性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1963年9月2日颁布。共10条96款。《条例(草案)》规定,凡是个人或单位在执行战斗和战斗保障等任务中,成绩良好,超出一般水平的,都应当评功授奖。功分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授予英雄或模范称号。评功贯彻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群众评议、党支部审查、领导机关批准或领导提名、群众评议的方法进行,必要时也可由领导机关直接评定。对于立功或者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还分别授予立功奖章或者英雄模范奖章,由部队首长通令嘉奖,领导机关发给立功证书,酌情给予物质奖励,并向其家属发喜报。对于立功的单位,由部队首长通令嘉奖,领导机关发给奖状;立一等功或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单位,授予奖旗。《条例(草案)》还规定,凡是牺牲或病故的人员生前有功绩的,一律评功,符合英雄或模范条件的,追授英雄或模范称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主要是: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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