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未确定,海关可以了解有关情况,与纳税义务进行价格磋商,按照一定的顺序来确定完税的价格。其顺序是,向我国同时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类似货物的成交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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