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中废票的规定:
1、选票上的赞成票是否多于应选名额,多的为无效票;
2、选票上选举人表达意愿的符号是否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填写不规范且无法辨认的选票为无效票。
无效票是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不符合既定要求的选票,又称废票。
选举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可以极大降低错票废票率。
通过提前输入选举的要求,如候选人数,应选人数,选票提交方式等规则参数,使错误填写的选票无法提交,并提示不符合规则的原因,帮助候选人正确有效的填写选票,尽可能使每位参与投票的人员的选票都能被成功收集进行核算票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十七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第三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第四十一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第四十二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第四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第四十四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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