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规格式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毕业证书要有统一字号,义务教育阶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普通高中阶段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2.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后, 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原发证机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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