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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争议官司如何打?

2024-03-12 来源:客趣旅游网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置。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置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处置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处置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置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置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置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置的具体工作。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置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举措防止事态扩大。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条处置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第十二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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