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普遍刑事犯罪中危险性最大的一类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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