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强拆民宅依据什么法律
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裁决,如果不能履行裁决可强制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2.农村农民拆迁有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等情况给与一些补偿。
3.关于农村土地拆迁的法律问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 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 因农村建设占 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 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 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 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 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 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 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 期限。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 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九条 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 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批准文件;(二)规划批准文件;(三)拆迁实施方案;(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 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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