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详细个人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驾照等),车辆的信息(行驶证、交强险保单),交通环境的信息(天气阴晴、路面状况等)。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当事人、证人等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描述形成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照片、绘制示意图、搜集的物证等),当事人及车辆的检查、检验及鉴定结论(当事人受伤状况、驾驶员饮酒状况等)、证人证言。原因分析包括交警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内在根源的分析、判断。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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