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