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应对有关的争议法律关系作出怎样的处理!为解决这些问题,在西方国家,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与单方辩论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
二、缺席判决的后果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如缺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
三、缺席判决适用的范围
1、被告不到庭。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中途退庭。被告已经到庭参加诉讼,但是,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又拒不回返的,可以比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缺席判决。
3、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仍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如果原告仍不到庭的,可以比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中,应当审慎适用缺席判决的程序,缺席判决必须“在案件事实全部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因缺席而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这里有三个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1)这里所讲的经合法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具体来讲,一是要有传票,二是要把传票送达本人,三是要有送达回证。采用口头、电话、广播等简便方式,或有传票但未送达本人,或没有送达回证的,都不属于合法传唤。
(2)经两次合法传唤,是指合法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若传唤次数少于两次,或其中有一次不是合法传唤,就不能视为原告申请撤诉,或者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
(3)无正当理由,是相对正当理由而言的,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当事人具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到庭的情况。有的被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借口工作忙拒不到庭的,属于无正当理由。对于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或者作其他相应的处理,但不能视为撤诉或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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