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在侦查阶段进行的,可以分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拘留,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一般为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30日。检察机关的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的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至3日。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最长不得超过14日,检察机关刑事拘留最长不得超过17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