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抚养争议时,根据年龄不同有不同考虑。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判给母方,除非母方有疾病、无抚养能力或其他不利因素。两周岁以上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但也有特殊情况优先考虑另一方。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应被考虑。父母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或在法院参与下达成协议。
法律分析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结语
在处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时,应充分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以确保婴儿的健康成长。然而,如果母方存在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发展的情况,或者母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也应予以考虑。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包括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责任感和与子女的亲密程度等因素。然而,在一方存在绝育手术、长期两地分居、有其他子女、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因素的情况下,也应予以优先考虑。最后,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需要双方自愿达成抚养协议或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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