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海南高速公路不设收费站,统一征收车辆通行附加费,其中汽油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为1.05元/升。
海南车辆通行附加费收费
汽油按照销售油品的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计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柴油机动车辆按核定征费标准计量定额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具体标准为:
(一)汽油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为1.05元/升(二)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
1、按月征收标准为220元/吨。
2、按日征收标准为11元/吨。
3、按小时征收标准按0.5元/吨·小时的费率标准计征,不足1小时也按1小时计征。
法律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对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按照本条例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后,不再征收公路过路费、过桥费。 以汽油、柴油以外的能源作为动力的机动车辆,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省、市、县、自治县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缴情况实施稽查,查处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等行为。 征稽机构根据征稽工作的需要,可以在口岸、油库和城镇等地点设立征稽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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