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操纵市场价格、倾销低价商品、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行为。对于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全国性行为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区域性行为由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结语
依据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市场操纵、倾销、价格歧视等。对于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可能面临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全国性行为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区域性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请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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