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一对夫妻感情良好,但被答辩人声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驳回离婚诉讼,并希望被答辩人能够认真考虑婚姻关系,撤回诉讼,共同营造幸福的生活。
法律分析
一、我和我的配偶夫妻感情良好,但被答辩人声称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这并非事实。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
二、我希望被答辩人能够认真考虑我们的婚姻关系,并撤回离婚诉讼,共同营造幸福的生活。
结语
作为夫妻,我们应该珍惜彼此的感情,努力维护婚姻关系。如果出现问题,我们应该坦诚相待,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离婚是一种极端的选择,我们应该珍惜家庭和婚姻,共同努力营造幸福的生活。因此,我请求被答辩人认真考虑我们的婚姻关系,撤回离婚诉讼,让我们一起努力维护婚姻,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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