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在户籍地换领身份证的,只能凭本人的户口本原件补领身份证(无的,不能补领);
2,符合身份证异处补领要求的前提下,能够在一对一试点省、市的寓居地的定点派出所,凭本人的寓居证原件补领,但是限制严格,不推荐首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限定: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不到十六岁的公民,由看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二,《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处受理挂失申请和遗失招领规则的意见》:
1,2015年7月1日,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处受理一对一试点;建设居民身份证异处受理、挂失申请和遗失招领系统,加载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逐步向社会各部门提供核查服务;组织实施居民身份证遗失招领工作。
2,2016年7月1日,在10省、市试点基础上,部署全国大中城市和有要求的县(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处受理试点工作。
3,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处受理、挂失申请和遗失招领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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