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房产被一方变卖的,只要该房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不是善意购买的,还未支付合理对价并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追回该房屋。同时针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行为,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其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