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拆迁规定与公路宽度无直接联系,而取决于技术水平。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不同级别的公路有不同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如国道不少于20米。拆迁是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政府许可的用地文件,废除建设用地内的房屋,并对受损失进行赔偿。拆迁范围还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如弯道内侧和交叉口等。
法律分析
一、关于公路两侧房屋拆迁的规定,与公路的宽度没有必然联系,而是取决于公路的技术水平。
2.通常来讲,一级公路,公路每侧20米为公路用地,不得随意占用二级公路的话,是在1015米。三级以下就无所谓了。
3.拆迁是指获到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准许的用地文件,依法废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再次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做法。
二、公路拆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结语
拆迁与公路的宽度没有必然联系,而是取决于公路的技术水平。公路拆迁需要遵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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