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接人和被交接人就是移交出物品方和接受物品方。当业务经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原经管人就是移交人,新经管人是接交人。交接过程中还要有监交人。移交人在移交交接过程中需将所盖含移交物品的所有信息务必全部告知接交人,此过程是需要有监交人在场证明。在此产生的效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企事业单位在工作之中因为人事变动就需要进行交接,交接过程中的双方责任人就是交接人和被交接人(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接交人)。如值更,夜班的交接给早班的,早班的交接给晚班的。也可以指特定的物品、权力、人质、项目等等的转移交接。那么交接的双方就成为交接人和被交接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权利与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5、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衍生问题:
离职员工不配合交接工作如何处理
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员工提出离职后,单位有权要求员工继续工作三十日,原因其一就是预留一定的时间以便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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