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际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会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对人管辖。国际法院的对人管辖是指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是指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矛盾贯穿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机制之中。第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具有多维性,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基本性质是补充性的,但又带有强制性因素。第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体现了有限与扩张的矛盾,其管辖权原则上限于缔约国领土及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并且只针对严重的国际犯罪,但根据《罗马规约》,其管辖权又有可能及于缔约国之外,管辖罪行认定标准的广泛性与主观性也有可能导致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的扩大。第三,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启动具有任意性与制约性的特点,灵活多样但又受到制约的启动机制分别反映了扩大和限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两种观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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