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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的可以随便包装吗?

2021-05-25 来源:客趣旅游网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的,不可以随便包装。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包装方式或者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如果没有通用方式的,则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一、合同质保金规定多少年

合同质保金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国际贸易合同注意事项

1、包装条款不能太笼统。

在一些合同中,包装条款仅写明标准出口包装(standardexportpacking),这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界定包装是否符合标准出口包装的要求,在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国外一些出口商在这方面大作文章,偷工减料,以减少包装成本。

订立合同的包装条款,应对必须使用的包装物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及运输标志作出明确规定,对发货人进行有效的约束,避免货物残损。

2、慎重采用凭样品成交。

凭样品买卖(salesbysample)系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最后的交货依据。凭样品买卖一般是采用标准样品来表示货物的品质,而整批货物很难做到百分之百与其一致,故此种方法用于一些不易准确描述货物质量的情况比较适宜,例如皮革制品。对于组成成份、检验标准可以明确表示的商品,如化工产品,就不大适宜,最好在合同中对货物规格、种类、成份和检验标准作一规定,以避免贸易纠纷。

3、商检条款应严密。

根据《商检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在法定检验范围之外的商品,可以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由商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支付与接受货物的重要依据。在对外贸易中,由于签订合同时漏订商检条款,或者是在商检条款中,对商品检验的时间、地点、人员、标准及索赔期规定不明确,给外方钻了空子,造成经济损失。

三、合同到期了剩余货款怎么办

1、买卖合同到期了,剩余的货款在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补充约定,因此产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2、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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