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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特点

2020-06-21 来源:客趣旅游网

(一)专属性。海事诉讼管辖的专属性主要体现在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发布的《受案范围》中对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进行了细化。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海事法院对海事案件进行专门管辖,海事法院不得受理地方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地方法院也不得受理海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体现出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特点。该规定是我国入世后,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实行集中管辖。但该规定中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却不包括涉外海事案件,即涉外海事案件仍由海事法院进行专门管辖,不受该规定集中管辖的影响。

(二)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方面,具有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尽相同的地方。一般而言,地方法院的管辖区域是以其所隶属的行政区域来划分的。而海事法院则与之不同,海事法院虽然以其所在的城市命名,但其管辖范围却不局限在所在城市的行政区域内,一般会扩及到所在省或自治区乃至更大的区域范围。

如海口海事法院管辖的区域范围是: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及其水域。而武汉海事法院管辖的是整个长江流域的海事案件,其管辖区域则不局限在湖北省。在我们受理案件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会对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提出异议,如认为:海口海事法院是管辖海口地区海事案件的,怎么能管辖其他地方的案件呢,有此种认识的人不在少数,政府官员、法官、当事人等都有。这显然是对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不甚了解造成的。

海事法院以所在城市命名,属中级法院,但其没有相应的基层法院,所以受理的案件都是一审案件。在受理案件时,不受海事案件标的大小的影响,对海事法院审结案件的上诉,直接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与地方中级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有不同之处。地方中级法院既受理一审案件,也受理二审案件。这是因为地方中级法院下设有基层法院。

对于不清楚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的人来说,就可以根据上述特点准确比较出与内陆普通案件的管辖有什么不一样的。认为,不论是内陆还是海上,只要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都会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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