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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居制度的思考

2020-05-13 来源:客趣旅游网

一、问题的提出

王*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夫妻不和,王于1996年6月携子与妻分居互不往来,并先后两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1997年10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1997年10月13日晚(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王到钱某住处,抱住钱欲发生性关系,钱不肯,王*明就将钱某推倒在床,扯脱钱的衣裤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本案经上海市青浦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与钱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一审已判决离婚,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特殊情况下,王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判处王犯强奸罪。

本案由于中国婚姻法无法定或约定分居制度,导致人们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有不同的看法。该案由下级法院逐级请示至最高法院,是中国婚内强奸第一案。最高法院认为双方已分居,法院且已作出离婚判决,虽未生效,双方也不应存在同居义务。王某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构成强奸罪。最高院上述解答是应急措施,且只对个案有效,没能彻底解决夫妻之间何时不用承担同居义务,其解释不具备普适性。假如婚姻法中有分居制度(法定或约定),具体到本案,即王某于1996年6月起与钱某之间构成事实分居,双方不负同居义务,或者自一审判决作出之日起双方同居义务中止,则王某的强奸罪就无可争议,也没有大众对婚内强奸的无法理解。

现实中许多家庭暴力不是离婚所能及时提供救济的,为摆脱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受到更大的暴力。另外,在当事人离婚请求不符法定离婚理由而被判不准离婚后,双方实际无法同居生活,处于分居的状态,而这期间夫妻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及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关系都存在不确定,转移、毁损、隐匿财产之事时有发生,导致社会不稳定,因而有必要对分居制度予以立法。

二、分居的内涵、性质及与离婚的关系

1、分居的概念

分居,又称别居,简单的说,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关系不和谐或感情破裂,一方或彼此不愿继续共同婚姻生活时,在具备一定的要件(法定或约定别居要件)之下依协议分居或诉请法院裁判分居。分居后,夫妻双方暂时免除婚姻关系中的同居义务,但双方之人身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法律仍须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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