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违反合同规定是否属于诈骗?

2023-08-27 来源:客趣旅游网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民事欺诈以谋利为目的,且合同诈骗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诚意,而民事欺诈是在履行合同前提下的欺骗。此外,合同诈骗的程度较高,而民事欺诈有一定的限度。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法律分析

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首先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合同诈骗是以签订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民事欺诈主观上虽有欺诈,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谋利为目的。

其次,二者行为的性质不同,合同诈骗罪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诚意,而意图使对方单方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利用合同非法将对方财物占为已有;民事欺诈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客观上也采取欺骗的手段,但是在履行主要合同前提下的欺骗。最后,欺诈的程度不同,民事欺诈往往有一定的限度。

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根本区别。

拓展延伸

合同规定的违反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法律的解释,合同规定的违反并不一定构成欺诈行为。欺诈行为通常涉及故意误导、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等恶意行为,旨在欺骗对方达到不正当利益。而合同规定的违反可能是由于误解、疏忽或其他无意识因素导致的。要判断是否构成欺诈,需考虑违反合同规定的程度、故意与否、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某些情况下,违反合同规定可能被视为欺诈行为,但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案例。因此,无法简单地回答合同规定的违反是否构成欺诈行为,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结语

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在主观意图、行为性质和欺诈程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合同诈骗以签订合同为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民事欺诈虽有欺诈行为,但以谋利为目的,不一定追求非法占有。此外,合同诈骗违背合同义务的诚意,通过欺骗使对方履行义务并非法占有财物;而民事欺诈在履行主要合同前提下进行欺骗。判断是否构成欺诈需考虑故意、损失等因素,不能简单以违反合同规定就视为欺诈。因此,对于合同规定的违反是否构成欺诈行为,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