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计算方法适用如下公式: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分比表示,0≤Ia≤10%
通俗的理解为: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最高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伤残赔偿指数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已有明文规定,但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却没有规定,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造成人民法院在确定多等级伤残赔偿金时标准不一,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人员计算出的赔偿金出入很大。
一人有5处伤残,等级分别是:3级、4级、5级、6级、7级。3级:伤残赔偿指数为80%,4、5、6、7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不能超过10%,超出的按10%计算。故伤残赔偿指数与各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不能大于90%。
如某人伤残三处,分别评定为六级,七级和九级,在交通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对方承担70%,则他的赔偿额为:实际赔偿额等于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70%×(几个伤残等级最高一个六级的伤残赔偿指数50%七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注: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处均须小于等于10%)
一、事故责任赔偿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可以造成了受害人多个部位的多处伤残情况,在伤残鉴定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每个不同的伤残情况来认定伤残标准,后期需要根据上述规定的情况来进行伤残等级计算,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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