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是机动车使用人的,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有过错,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有人的过错包括车辆瑕疵未告知、使用人无驾驶资格未审查、使用人醉酒未注意义务、未告知特殊使用性能等情形。
法律分析
一、借车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是谁的
1、借车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是机动车使用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所有人有过错有那几种情形
1、车辆本身具有瑕疵(如刹车失灵)而所有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在车辆具有瑕疵时,所有人本来不应该将其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如果在交付时,未尽到告知的义务。无论是何种原因没有告知,都表明其具有过错。
2、使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而所有人没有审查。在使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时,实际上给受害人带来极大的危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所有人不能将其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所有人在交付机动车时违反这一规定而没有审查使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就应当认定其具有过错。
3、使用人具有醉酒等情形而所有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例如,在机动车交付之时,使用人已经醉酒等。所有人在此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付给其使用,则应认定所有人具有过错。
4、所有人未将机动车特殊的使用性能告知使用人。例如,某些机动车不适合在特定类型道路上驾驶的,所有人应当在交付使用人时,及时告知此种情况。在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的是相应的责任。
结语
借车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要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责任属于机动车使用人。然而,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有人的过错主要包括未尽告知义务、未审查使用人的驾驶资格、未尽注意义务以及未告知机动车特殊使用性能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 动 车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 动 车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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