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可以按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单位不得扣发工资,但劳动者应保留辞职证据。辞职可能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需赔偿相应损失。签了一年合同但未到期,劳动者也可以辞职,若单位存在过错行为,可主张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劳动者按规定辞职,不允许扣发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
劳动合同未到期如何辞职
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想辞职的,可以采取的办法有:
1.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一致时,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未到期想要辞职怎么办
1、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2、如果合同没到期,可以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赔偿双倍的工资,如果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应当按照未履行合同的年限赔偿单位损失。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不到期辞职能不能扣工资
合同不到期辞职工资被扣当然不合法。劳动者有辞职的自由,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提前辞职而扣其工资。当然如果劳动者单方面辞职没有提前通知单位,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相应损失,但是也不能克扣劳动者的工作。
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有什么后果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天”与“书面通知”的义务,保证用人单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在劳动者辞职前招聘、雇佣新的员工来完成交接工作和接替工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工作、生产的安排。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的只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签了一年未到期能否辞职
签了一年劳动合同,没到期劳动者可以辞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行为的,劳动者可以辞职,并且可以向主张经济补偿。
结语
合法辞职时,劳动者不应被扣发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劳动者应保存辞职证据。若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未履行合同年限可按规定赔偿单位损失。单位不得扣发工资,但劳动者应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享有辞职自由,但需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用人单位有充分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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