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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2021-04-12 来源:客趣旅游网

法律主观: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 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丧葬费: 可能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退休费,但最高也有一次性补助10个月基本退休费(有遗体火化证才能领取),包干使用,即多不退少不补。 抚恤金是单位发给伤残职工的和死亡职工受供养直系亲属的,可以作为遗产由其 法定继承人 继承。 抚恤金的标准:因公牺牲标准按其基本工资额的40个月计发,病故按20个月计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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