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可延长至1年)。
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
2、有健全的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3、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等的规定;
4、最近二年未出现6个月以内3次以上付款逾期、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披露承兑信息的情况;
5、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6、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汇票分为以下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当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
2、企业签付商业汇票,不论是商业承兑汇票还是银行承兑汇票,其到期价值即为票面价值。按照重要性原则,应付票据应按业务发生时的金额即票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
具有商业汇票贴现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办理的条件、利率、期限和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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