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停车
路边停车收费以二环路为界,收费公路分为一类和二类两种。
一类路段(二环以内)
小型车停车:第一小时收费3元/人,第二小时起收费4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收费,每天封顶25元;
大型车辆停放:按实际占用车辆数收费。
二类路段(二环路以外区域)
小型车停车:收费2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收费,每天最高8元封顶。
大型车辆停放:按实际占用车辆数收费。
两类路段的收费时间,第一类路段为上午7:00至晚上9:00,第二类路段为上午7:00至晚上8:00。临时停车,限时后仅15分钟,免收停车费。
武汉天河机场停车场
小型车停车:第一小时收费8元,第二小时起加收5元/小时;
大型车辆停车:第一小时收费15元,第二小时起加收10元/小时;
地下停车:第一小时收费10元,第二小时起加收5元/小时。
此外,停车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每个场馆24小时内停车费以最高限额为准,小型车60元/24小时,大型车80元/24小时。如果停车费超过24小时,将按照上述限额收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救险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停车注意事项主要有:车上放手机号码牌;路上找画线的停车位;关注停车标志;最好在超市、饭店等停车场停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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