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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执行

2024-01-18 来源:客趣旅游网

本文探讨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能强制执行以及其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因为它是农民的一项特殊权利,与农民身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时,由于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人有着特殊的规定,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所有,如果允许强制执行,则购买人的行为可能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支配的权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执行,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被执行人作为村集体经

法律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作为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农民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它与农民身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一生中只能行使一次,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农民家庭,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该宅基地能作为执行标的被处分,就没有机会再申请取得。因此,就意味着被执行人一辈子面临“无家可回”、“背井离乡”的局面,这在我国这样一个传统理念非常强烈的国家里,当事人是非常难以接受的,他们会对法院、对社会产生很大的抵触情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人民群众对此也会产生误解。同时由于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人有着特殊的规定,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所有,如果允许强制执行,则购买人的行为可能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支配的权利。因此,这种观点认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作为一种农民特殊的权利,不能作为执行标的。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执行。其理由是,宅基地使用权是被执行人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所依法享有的,其目的是为农民解决居住问题,维护广大农村的稳定。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在县城有房屋居住,宅基地本身闲置,完全可以执行。并且,宅基地被执行后既不会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利,也不违背社会公德;同时还可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使用价值,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流程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建成后,可以到当地国土部门进行土地初始登记,申领宅基地使用权证。如果是属于转让房产而隐形交易土地使用权的,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申领宅基地使用权证。

另外,宅基地有一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过各地农村土地发证工作进度不一,有的可能没发证,但是没证的可以申请国土局发证。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伪劣产品包括以下情形:

1. 产品存在严重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2.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经修复后继续使用的;

3. 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造成他人损害的;

4.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经警示后改正未果的;

5. 产品未经过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擅自销售的。

违反上述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将面临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若侵权行为同时满足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则从重处罚。

对于生产经营者来说,应时刻关注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若产品存在缺陷,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修复,避免损害扩大。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和产品的质量。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产品时应关注产品的质量、标识、说明等,确保自身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12-29) 第二十一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03-26)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03-26) 第七条 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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