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的房子能买卖,但是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果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房东以卖房为由将承租人赶走,房东的行为构成违约,承租人可以向房东主张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案例】2013年7月1日,承租人张某与出租人王某签订了某套房屋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2014年5月7日,王某告知张某,该套房屋已经出售且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要求张某在月底前搬出该房屋。张某不服,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继续承租该房屋。【判决】人民法院支持张某继续承租该房屋的请求。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中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当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租赁合同对新所有人有效。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还规定: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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