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结束时,如无违规行为,保证金将全额退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期间未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取保候审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及时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去银行领取。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的钱在解除取保候审时,即可要求退回。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取保候审结束时,会如数退还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介绍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情况下,取保候审结束时,其缴纳的保证金将如数退还。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及时收到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前往银行领取。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旨在保证被取保候审人的随传随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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