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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的识别标准与界定

2024-04-04 来源:客趣旅游网

根据家庭户口本和劳动力情况,评定统计单位。家庭经济收入标准分为扶贫户和扶贫低保户。扶贫户人均纯收入在2300元以下1560元以上,扶贫低保户人均纯收入在1560元以下。贫困户申报程序包括农户户主申请、入户调查、村级评议、乡镇审核评议、乡镇录入系统、报县上审批。

法律分析

根据以下情况来评定统计单位:

以户为单位,一个户口本为一个家庭户,家庭成员为户口本在册的所有人员。且家庭成员中有1个以上的劳动力。

家庭经济收入标准:

为国家级贫困户标准,按县扶贫办的统计口径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300元的户。分了两类,一类为扶贫户:有劳动能力的农户,且人均纯收入在2300元以下1560元以上。另一类为扶贫低保户:就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均纯收入在1560元以下的低保户。

贫困户申报程序:

农户户主申请(书面)——入户调查(身份证、户口本、计划生育证、低保证、一折通、残疾证)——村级评议、公示——乡镇审核评议、公示——乡镇录入系统——报县上审批。

拓展延伸

贫困户政策的评估与改进

贫困户政策的评估与改进是确保贫困家庭得到有效支持和帮助的关键。评估政策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可以帮助政府了解目前政策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可以确定贫困户的真实需求,并确保政策能够针对性地满足这些需求。同时,评估还可以揭示政策执行中的漏洞和不足之处,为政策改进提供依据。改进政策需要综合考虑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加强社会参与和沟通,提高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只有不断评估和改进贫困户政策,才能更好地帮助贫困家庭摆脱困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结语

评估与改进贫困户政策,关乎贫困家庭的有效支持。了解政策成效与问题,是关键。通过数据分析,满足贫困户需求。评估揭示漏洞,改进政策。综合实际情况,加强参与与沟通,提高政策灵活性。只有不断改进,助力贫困家庭脱困,实现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五条 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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