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期违约。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没有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主要表现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1、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其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2、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二)现实违约。
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三)全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不适当履行)。
1、全部不履行。是指根本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依不履行的原因又分为拒绝履行和不能履行。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其债务。不能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
2、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即不符合债务的本质。
(四)双方违约。
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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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规定。
第四、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但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若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的法律后果分别表现为:(1)解除原债务的实行履行责任。因一时履行不能,债务人在不能障碍消除前不负履行迟延责任;(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时,债务人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并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如《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3)除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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