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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之前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2022-05-13 来源:客趣旅游网

公司成立之前签的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那就是有效的。公司成立之前订立的合同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设立人承担。

一、设立中公司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

设立中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有:

1、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发起人承担。

二、合同公司没有盖章是否有效

合同公司没有盖章有效。

合同主体有公司或者单位的,合同生效前应当签字盖章。如果不密封,将不会生效。合同由单位授权范围内的委托代理人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有效。签字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后,没有代理权、超过代理权或者签订合同的,经委托人批准后,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未经批准的,无效,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发起人对分公司出资的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司发起人出资义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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