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只有一人健在专项附加扣除按照2000元来计算,只要父母有一方符合条件且为独生子女的,可以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1、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2、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3、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4、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7、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8、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9、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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