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胁迫而结婚,婚后不愿互为夫妻,可申请撤销。撤销婚姻需符合法定条件,取决于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若请求权人放弃请求,婚姻仍有效。受胁迫者可在一年内向登记机关或法院申请撤销,被限制人身自由者需自恢复自由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分析
只有因胁迫而结婚,而婚后不想成为夫妻的人,才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相对于无效婚姻而言的,即当婚姻关系符合法定的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婚姻就应该撤销。如果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请求权,则该婚姻仍然有效,并受法律保护。此外,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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