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动合同后不能自动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未支付工资或保险费等,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但劳动者自行离职需与用人单位协商,否则无法获得赔偿。在离职时,应填写离职申请单并与用人单位协商赔付事项。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暴力或违法行为,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签了劳动合同后,离职需与用人单位协商并注意赔偿问题。
法律分析
一、签了劳动合同自动离职可以吗?
签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自动离职的,在法律上并没有自动离职的说法。如果不办理离职手续就离开单位,就没有补偿,也没有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这种离职方式,一般情况你面试的其他公司是查不出来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对于自请辞职者,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应在员工离职时一并结清赔付事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执行,双方应当就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认定。需要注意的是,签了劳动合同在离职时应当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如果自行离职的话,用人单位是可以不赔偿相关费用的,所以在离职时应当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处理。
结语
签了劳动合同后自动离职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则需提前3日通知。在离职时,需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将无法获得补偿、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若员工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结清赔付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费等。若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并协商解决赔偿等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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