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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的责任范围有哪些?

2020-09-23 来源:客趣旅游网

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监理施工、竣工验收、支付工程款、补偿工程中途停建等损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发包人应与监理人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按时验收建设工程,并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的相关损失和费用。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一、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义务通常包括哪些

1、监理施工方建设工程;

2、竣工验收建设工程;

3、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地点等支付工程款;

4、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其他义务。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发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1、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结语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的义务包括:监理施工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担其他在施工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和第七百九十九条,发包人应与监理人签订委托监理合同,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并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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